董事长随笔

Chairman's Essay

关于提高法院执行力的建议及答复

发布时间:2015-06-03 点击数:2174

 

(编者按:作为天津市政协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在今年召开的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提高法院执行力”的提案。会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提案给予了答复。)

 

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进入执行程序后规避执行发生的几率,防止被告方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对于在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困难阻碍,法院应采取何措施保障保全的顺利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容易出现因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的情况。

例如,某法院在对一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遭到当地村民阻挠,他们将厂房门上锁并有专人看守,将法院法官拒之门外。对此,该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便将该问题推给原告,要求原告自行解决。原告求助无门,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

第一,要不断加强对法院干警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财产保全法律法规的学习、钻研,面对阻碍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而不是将难题抛给当事人。 

第二,各法院应明确规定向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发放履行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协助时,可向协助执行单位发放履行义务告知书,使之明确自己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明知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经规劝后仍拒不协助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

0679号提案的答复

 

王育英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提高法院执行力》的提案,主要反映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问题。对此,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责成高院立案一厅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该项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利益和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申请保全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制度设计中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目前影响保全制度功能充分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及保全内容的仅有七个条文,且条文规定过于原则,仅涉及申请保全的条件、种类、裁定时限、保全方式、解除保全、保全错误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保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个别问题也曾经出台过司法解释,但总体上仍然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执行主体、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保全功能的最大化发挥。二是一些义务单位拖延或拒绝配合。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如,有的单位设置内部繁杂审批程序拖延协助执行,有的单位对法院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有的单位甚至配合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上述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保全工作的开展。三是保全案件数量大量增加,工作压力陡增。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保全案件数量大量增加,一方面显示出诉讼保全对于保证裁判执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权利人报诉讼保全作为迫使义务人尽快解决纠纷,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威慑手段,这也是保全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部分当事人对于“情况紧急”、“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等保全条件任意做扩大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案必保”、“以保代诉”、“保而不诉”等现象日益突显,给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为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完善的工作机制以及细节上的设计安排,切实保障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

一、进一步细化保全操作规则

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制定工作标准,切实统一全市法院的诉讼保全工作。近期要完成关于保全担保的指导意见,细化权利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条件和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内外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房管部门、金融机构、交管部门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会商机制。二是完善信息系统。重点完善点对点查询机制。对内完善与法警等司法警察力量的联动机制,对于阻碍诉讼保全的行为由警队派员及时予以处置,保障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外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于出现聚众阻碍保全、威胁殴打法官等情形的由公安部门及时出警,协助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力度

对于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或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促使协助执行单位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工作。

特此回复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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