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规对典当行业重大影响???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数:1095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实际调低至15.4%。这一规则对典当经营操作究竟有没有影响?笔者与从事典当行业20多年的行业知名专家袁彬总经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典当行不属于民间借贷组织

典当行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典当行是经批准,由银保监会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主体单位。


二、《典当管理办法》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里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的综合费率和利率

1)《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文件中的第十条规定:

(十)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三、关于典当业务的司法实践

关于在典当业务诉讼实践,袁总谈到:典当行按照规定的4.2、2.7、2.4收取综合费用,按LPR收取利息,肯定是受到保护的,不会有人上门说你是高利贷。各地法院也从来没有说典当行的收费是高利贷,也从来没有用民间借贷标准来要求典当行,各位看到过有法院说典当行收费超过24和36要求典当行返还的案例吗?本人多年查阅和研究过大量案例和诉状,并没有一例。大部分仅仅是近几年以来,在客户逾期以后,产生的逾期费用参考民间借贷标准支持到24而已。而且,高院发布了几次会议纪要,要求明确区分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

所以不要去笼统的说法院支不支持4.2、2.7、2.4,这是两个阶段的问题,法院一定支持典当期限内的4.2、2.7、2.4,目前大概率地不支持逾期或者绝当后的4.2、2.7、2.4,而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典当行诉讼请求和高院规定综合考量,判定逾期之后的费率标准——这部分也是检验典当行业务水平和诉讼能力的体现。笼统的去说法院支不支持4.2、2.7、2.4,既没有意义,也会误导。

袁总谈到:现实中,极个别典当行,办理业务不办理抵押质押手续,不正规开具当票,不通过典当行对公账户放款,自以为开了个典当行,自己放的款就是正规典当业务了,其实是打着典当行的牌子,干着高利贷的事。这极少数的典当行,才是法院和监管部门对我们这个行业最大的偏见来源,从来就不是某个新法规。

袁总谈到:司法实践对当期内典当综合费用的认可与支持,在我从业这20多年里,一如往昔,从未改变。新的规定,进一步的提醒我们,要密切关注客户状况。贷前,要根据典当行自身能力、客户特点和本地区特点,做好必要的相应措施准备和公证、诉讼材料;贷中,要密切关注客户情况,有无情况恶化,发现逾期,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诉讼技巧,缩短逾期时间,加快回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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