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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
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定最终调整幅度前,应当充分调研包括民间借贷、非正规金融以及正规金融所面对的小微金融市场需求和定价方式,并兼顾协调小微金融发展程度,尽可能确保在不影响贷款满足程度和深度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司法判定标准。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3条提出,要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其中,将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内容,引发了司法和金融领域的共同关注。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我国司法层面进行过两次规定。首次规定源于最高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现阶段使用的规则来自2015年生效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年利率24%和36%设定了民间借贷在遭遇纠纷后围绕利率的三个不同的判定区间。这给予纠纷解决以更明确的标准。记者采访到的一位经济案件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采取已偿还的利息保护36%、未偿还的利息主张24%的方式执行;而针对本次调整,他猜测会进行整体下调,即24%和36%两个区间界限都要调整。
事实上,在普惠金融领域,有关利率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在我国,无论政策制定还是市场层面,近几年一直都在尝试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提升利率市场化程度之间寻得平衡。以截至6月末的最新统计数据看,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普惠金融、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的贷款利率都已降至历史新低,特别是普惠金融的贷款利率目前在5%左右,比去年下降了0.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人民银行也在2020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利率适当下行并不是利率越低越好”。
理论上讲,利率过低或过高都可能造成金融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一方面利率如果低于实际的贷款投放、产品研发等综合成本,金融机构就很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服务长尾客户,同时发放的贷款也可能出现转贷;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是有一定区间的,因此正常投向实体经济或消费的贷款很难消化过高的利率成本。再加之,如今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已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放贷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再以所谓“双方协商自愿”等说辞推高借贷利率,已不符合逻辑了。本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可以推动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并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多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不过,具体调整幅度如何,还应综合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实践中,经营主体的借贷行为往往比理论上复杂很多,由此市场中形成了对不同价格或特征的外部资金的需求。受限于单户贷款上限以及不同类别贷款产品要求,一家企业的融资来源通常不是单一的。在配资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取决于多来源的综合成本,市场中某一类较高或较低的利率并不能代表社会整体的融资成本高低。配资也带来超短期融资这一类客观需求,即临时的过渡资金需求。同一家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期限不同时,其很可能因为偶尔的资金错配产生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利率成本大概率不会是企业选择过渡资金的首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这类贷款时长不定、无抵押担保以及存在较高风险的可能,超短期融资的利率自然会超过一般的利率水平。
从资金借贷市场来看,由于所服务的借款方市场相似,近些年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发挥作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因其贷款产品利率较高,可能受到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影响。在LPR形成机制改革后,利率市场化程度有所增强。自去年8月起经历了超过半年的连续下降后,今年4月份至今,一年期和五年期LPR分别稳定在3.85%和4.65%的水平。LPR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商业银行取得资金的成本,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期间相对集中且旺盛的社会融资需求以及中央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和扶持小微经济的导向,LPR处于低位是符合经济恢复和货币政策调控需求的,也确实有利于融资成本的降低。但具体到小微贷款定价特别是正规金融之外的产品定价,市场会更多地考虑风险因素,部分融资成本的上升是资金供给方对所服务地区或经营主体风险预估的体现。以记者在去年调研的一家主要服务于农户的小贷公司为例,因为他们本身的资金成本就高于商业银行,再加上科技研发费用及其在线下贷款管理中付出的大量人工成本,该机构贷款产品综合年利率需维持10%-15%之间,才能获得不到2%的净利率。考虑到今年疫情对各行业的冲击,要想维持可持续经营状态,贷款产品利率必然需要上调。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至上述利率边界,那么非正规金融机构就很可能需要调整服务对象和转变方式,甚至影响其参与小微金融市场的深度。据了解,已有平台机构在基于《意见》调整其贷款产品和利率价格。在提升技术、调整架构以进一步压低机构运行成本的基础上,上述机构也在重新进行内部压力测试,通过调整产品风险敞口和服务对象,来保证产品能在预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内实现业务可持续。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有定期调整的基础和必要性,在更精准地保护借贷双发利益的同时,也是中长期推动金融机构转型和利率合理化重要力量。但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会对借贷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定最终调整幅度前,应当充分调研包括民间借贷、非正规金融以及正规金融所面对的小微金融市场需求和定价方式,并兼顾协调小微金融发展程度,尽可能确保在不影响贷款满足程度和深度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司法判定标准。
(中国金融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