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年利率上限若降到15% 浙江半数小贷公司可能要关门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数:766


最近,一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的新闻,让从事工作的陈龙感到一阵焦虑。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陈龙是浙江某地一家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他的小贷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近亿元。

“我们小贷圈子里有传言说利率上限可能从年利率24%大幅降低至15%,如果这个传言成真,我们公司很有可能要关门,公司股东已经有观望情绪了。”陈龙说。


法定利率上限或大幅降低

在7月2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已箭在弦上。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出建议,将保护利率上限从年利率24%降低至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巩富文认为,绝大多数企业的经营利润在3%~15%之间,鲜有企业利润率能达到利率的上限24%,“资本的逐利性导致资金容易流向更便捷获利的渠道,社会资金不再热衷于实业经济,不再投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转向去赚取丰厚的短期利润,导致企业减产,实业萎缩。”

对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目前有两道线,即24%和36%。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将利率设为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下的依法受到司法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不受司法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若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

陈龙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市场主要分为两块,一是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浙江的持牌小贷公司均成立于2008年之后,二是无牌的,包括无牌职业放贷人和熟人间借款等。

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即不超过年利率24%。


“年利率上限如果降到15%,浙江半数小贷公司可能要关门”

2008年以来,在民间资本极为活跃的浙江,出现了数百家持牌小额贷款公司。

对于行业内公司的经营情况,陈龙介绍,小贷公司单笔贷款投放额度大多在50万元以内,一个信贷员维护的贷款余额约在300万~500万元,平均风险损失为3%~10%,公司运营成本高,风险大,经营不易。

“我们不像那些提供大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优质的客户,便宜的资金来源,我们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压力很大,工资、房租、资金成本、坏账风险这些都得算进去,再加上疫情以来出现的催收困难,年利率上限如果降到15%,我们就很难生存了。”陈龙说。

7月24日下午,陈龙在办公室里向记者细数起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我们和银行不一样,银行干的是‘借鸡生蛋’的活,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极低,小额活期存款的利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3年期、30万元的大额存单年利率也不到4%,但银行放贷时的利率基本都在4%以上,有‘利差’空间。但我们小贷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使用的是自有资金,或者用银行借贷资金放贷,甚至有的小贷公司是用资金放贷,光资金成本的压力就不小。”陈龙说。

据陈龙介绍,公司放贷资金的综合资金成本大约为年利率8%,假设以目前年利率上限24%,向客户出借100万元,每年可获得利息收入24万元,扣除8%的资金成本,即8万元,还剩余16万元。

但这16万元还需扣除3万元左右的经营成本,3万多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收益分配给股东,还需要缴纳2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的利润大约是8万元,相当于100万元出借资金的8%。

再考虑到公司会有3%~5%的坏账,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最终的年化收益率大约在3%。陈龙坦言,“我们看似做着和银行一样的放贷业务,似乎很体面,但其实我们资金成本高,税费负担重,收益率和传统制造业差不多,甚至不如市场上的民间放贷者收益率高”。

陈龙补充说,很多业务的放贷利率在18%~21%之间,到不了24%,再加上近年来客户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有些大额借款催收无望,导致公司经营越发艰难,不少公司股东认为小贷业务已“无利可图”。

“还款逾期超过10%的小贷公司在浙江很多,逾期超20%的也不在少数,特别是有些小贷公司成立后正好遭遇了当地的企业联保危机、借贷危机,逾期率、坏账率就特别高,每年都有持牌小贷公司退出这个行业。年利率上限如果降到15%,我们公司肯定要关门,从我掌握的情况来看,浙江半数持牌小贷公司可能要关门。”陈龙认为,除非小贷公司完全以自有资金放贷,否则,年利率上限降至15%将冲击很多小贷公司的盈亏平衡线。


银行流动性宽松,生存空间变小

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一直活跃在中小微企业贷款领域,疫情之下,银行系统释放的资金令生存空间变小。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7月23日,行长谷澍在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半年新增普惠贷款1684亿元,增幅为35.7%,远超全年增速40%的序时进度。工行新发放普惠贷款利率为4.15%,较去年进一步下降37个基点。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今年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客观地说,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仍然有难度,但他们获得贷款的机会增加了不少,自然的生存空间就变小。”某大型商业银行杭州分支机构负责人王平告诉记者。

王平介绍,其所在大型商业银行上半年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远超既定计划,但即便如此,针对小微企业的放贷压力仍然很大,下半年放贷指标还要翻倍。“对于我们来说,大型国企或者房地产商肯定是最优质的客户,但我们毕竟是国企,行里对小微企业的放贷比重有硬性考核指标,对服务实体经济也有硬性指标,我们肯定要完成考核指标。”

“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在杭州城里有房子,会千方百计地给你放贷款,住宅和工业厂房能贷到评估价格的7成,商铺、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和土地能贷评估价格的5成。有的客户有房子,但不符合贷款资质,我们也给贷。如果客户名下有企业最好,如果没有就想办法找一家,让企业出一个证明,我们就能给客户做房抵经营贷,年利率低至4%,比购房按揭贷款的利率便宜得多。”王平说。

据王平透露,不少房抵经营贷资金并未进入经营领域,“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小微企业哪需要这么多经营投入?很多钱都是转几手之后流入楼市、股市,如果未来3年,楼市股市发生剧烈波动,这些贷款的风险都不小”。


周德文:慎重确定新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7月26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周德文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资金紧张的情况在国内中小微企业身上普遍存在,在缓解这一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我们要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也不能给企业增加太多负担,应慎重确定新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他因此建议:

首先,考虑到目前部分银行贷款利率达到12%,他认为12%~15%的利率上限偏低,既要保护企业,不让企业承受太大压力,也要让放贷者有利可图;

其次,利率上限的划定,应由央行、银保监会召集经济金融领域专家学者、从业者以及民营企业主等各方参与商议讨论;

第三,建议借此次讨论机会,通过立法让合法化,让其从水下完全浮到水面上来,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也可以对其加强监管。

“的立法问题,我呼吁了十几年,我认为迟早要提上议事日程。国内企业以中小规模的民企为主,在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下,他们大量使用着资金,如何确定利率上限,不但关系到从业者,更关系到千千万万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一定要谨慎对待。”周德文说。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陈龙、王平均为化名)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一良|浙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