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局 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典当行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点击数:1389


津金监规范〔2019〕3号

各区金融局、公安局,市典当同业协会,各典当行:

为积极引导我市典当行专注典当主业、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典当行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等文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行为

(一)经营原则。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确保当票使用、当物管理、绝当物品处理合法合规,典当流程完整、规范,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国家禁止收当的财物,不得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以及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持证经营。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必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典当行应在经营场所悬挂上述证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新开办的典当行,在取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已有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的,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规范开展各项典当业务。典当行应以典当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典当行应严禁资金和业务体外循环,严禁使用公司账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收支应及时入账,严禁账外设账和收支不入账。法律、法规规定抵押、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典当行应当先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再办理抵押、质押典当手续。典当行不得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行股份进行质押典当,不得开展营业执照典当业务。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典当行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建立明晰、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典当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重大决议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加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典当行应通过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实现稳健经营。典当行应审慎提供对外担保,提供重大担保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决策,决策意见应记录存档。典当行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权限和分工,明确典当业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典当行应制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和登记制度。典当行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典当行应严格遵守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严禁“套路贷”,严禁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不得非法高利放贷,利率和综合费率约定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规范管理债务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严禁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在催收过程中严禁以威胁恐吓、扣留拘禁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或对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

(七)加强当票合规管理。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必须开具当票。当票应明确填写当物详细信息,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违规不开具当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典当行要加强当票和当物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有当票无质(抵)押物。典当行应加强当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

(八)积极对接监管系统。典当行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应接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等数据的实时提取和监测,实现经营、财务、风险等信息的即时采集,以及业务、项目、资金等信息的逐笔报告和备查。

(九)及时报送监管数据。典当行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实时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每月6号前(遇节假日顺延)填报上月经营情况月报表和财务会计月报表,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安排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典当行应通过有关平台向公安机关报送典当信息和当户信息。典当行应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典当行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实时报告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法律诉讼;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份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或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典当行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

二、加强日常监管

(一)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典当行经营运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对典当行进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流程包括非现场监测、分析研判、问题核实,根据问题核实情况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高管、责令限期整改、启动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处置措施。非现场监测分为日监测和月监测,日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运营动作和风险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测预警,监测内容包括新增业务、合规指标、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外部舆情等;月监测主要对监管对象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监测内容包括重点财务数据、数据报送及时性、关联舆情信息等。

(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典当行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典当行应当配合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年审和分类监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典当行年审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相关规定和银保监会工作要求,对典当行进行年审,组织开展年审相关工作,对典当行年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书式审核,可针对性通过补充材料、监管问询、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情况,出具年审结果。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年审结果进行细化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对典当行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治安检查。各分局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典当行的管控力度,将企业基础信息录入治安系统,并坚持对典当行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治安检查。检查时,一是要核对企业基础信息是否正确;二是要认真检查金库内的当物是否实名登记、是否登录到当票本上、是否及时全面地采集了信息;三是要检查企业是否将典当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四是要检查典当行硬件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五是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建立完善“收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当物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规范性的治安防范制度;六是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五)严格处理处罚措施。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监管权限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限期整改、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罚款等措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典当行从事或参与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或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账外经营或体外循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或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对典当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对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典当行涉黑涉恶和“套路贷”等问题,及时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三、其他事项

(一)严格落实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认真承接执行权力事项,依法合规开展典当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审等工作,不断规范行政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积极努力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二)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及时评估辖区典当行风险状况,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监管。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治安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典当行严格落实上述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经营行为,不断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共同净化行业秩序、树立行业形象、营造行业环境。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天津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则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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