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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动产典当标的物之过程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10-14 点击数:8119


(业务部 荆文超)

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一哲语道出了财产收入对道德观念的重要影响,而不动产作为生产生活中最具价值的财产,从古至今,既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人民事业发展之基。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是抵押银行的前身。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典当行已经不再是仅收取金银首饰,珠宝翡翠的“典当铺子”,而转型成为了融合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等多种融资方式为一体的金融机构。

根据2018年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数据显示,我国不动产典当业务类型占到了全部业务总额的53%。那么在不动产典当业务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客户逾期、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而不动产业务往往有处分时效长,借款金额大,逾期息费高等特点,这些弊端为顺利处分抵押标的物造成了障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任务,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典当行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既可以采取和解等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也要警惕执行中的一些不利风险。


一、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一道精密复杂的司法流程,任何程序步骤都要按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在执行期限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即法院受理我公司执行申请后,案件最长执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实务中也存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但是债权人没有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随着法院对先行调解制度的贯彻,往往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开庭时候能够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标的物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双方可以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使得双方能够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然还需要警惕债务人恶意利用执行和解程序达到执行中止的效果,然后转移或者毁损抵押物,阻碍执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此项条款说明,在执行程序外的双方和解很可能造成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极大的延长了执行时间。


二、拍卖、变卖程序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司法拍卖已经摒弃了之前委托拍卖机构处分抵押物的旧方法,转而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新模式。最高法院也根据这一新模式于2017年1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规定》)。

根据《网络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根据《网络规定》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根据《网络规定》第十七条,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根据《网络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根据《网络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即根据法律适用中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无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后再启动变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依照第三条,网络司法变卖期限为60天,应当在变卖开始15天前公告。依照第四条,网络司法变卖价格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格。


三、轮候查封问题

通常执行过程中,如果标的物被首封法院依法处分且存在轮候查封的,首封法院要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必须与轮候查封的法院进行协调,使得所有的轮候查封先行解除后,协助执行机关方能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标的物被首封法院依法处分后,首封法院将作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执行裁定:“裁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并且本执行裁定自首封法院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此时,该标的物已为第三人所有,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轮候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该标的物的轮候查封自然不能生效,更不能转为正式查封了。

所以说,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为了对已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故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后生效,而是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且首封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作为典当企业理应尊法、学法、用法、守法,必须坚持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法治国家贡献民营企业的力量,另一方面要不断在业务过程中思索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完善和改进业务风险管控机制,以此规避未来不确定的企业利益损失。只有这样,我们的典当企业才能在经济下行时期做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