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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 勿忘牢握质押物

发布时间:2019-09-03 点击数:8423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11日,赵某柱以A煤炭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批量产品典当合同》,以其拥有的3600吨冶金焦(规格:GB/T1996-94二级冶金焦)作质押,典当借款200万元。同时,A煤炭公司与我公司及某仓储公司签订货权转移合同,将其质押物转移给我公司控制并占有。2011年4月13日,赵某柱作为A煤炭公司的股东向我公司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该借款一直续期到2012年6月10日。自2012年6月11日起赵某柱既不偿还借款本金,也不与我公司签订续期合同。期间,在公司多次催要下,赵某柱四次签订还款承诺书,并承诺如到期不还,我公司可以马上处置质押物。

其间,据赵某柱方面透露,其已经把煤场转租给另外两个公司,但质押给我公司的焦炭仍存放于该仓库不动。为了核实该情况,我公司要求赵某柱一同前往煤场核查。2012年4月18日,赵某柱委托其妻子与我公司员工到现场查看质押物情况,并录了视频。视频中其妻指认了质押给我公司的焦炭的具体存放位置,且声明仍归赵某柱所有。

2013年10月9日,我公司在例行质押物巡查中发现有人私自将质押的焦炭运出,便予以阻止,但对方称该批焦炭归其所有,我公司拨打110报警。后通过散货物流的派出所出警民警得知,赵某柱早在一年半之前,就退掉了租赁的仓库,质押物也已卖出,具体事实情况散货物流派出所未予详细告知。

而一年半之前,我公司与赵某柱的借款合同仍在履行期。但从2011年赵某柱与我公司签订质押合同起,赵某柱便一直主张其拥有质押物所有权,对于质押物的转让,转移等任何行为均未对我公司有过任何形式的通知。赵某柱明知这种擅自出卖的行为会侵害我公司的质押权利,仍在未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将我公司具有质押权的货物转让于第三人,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致无法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赵某柱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诉讼经过及结果】

我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市经侦进行举报,市经侦于2013年10月17日向我公司下达受案回执,并于2013年12月16日向我公司送达立案告知书,表示符合立案条件并进行立案侦查。

在立案侦查期间,经侦要求我公司与赵某柱一起到市局当面说明情况。赵某柱虽然曾三次提出期限承诺还款,但三次均未能履行。到2014年9月,赵某柱分四次陆续归还给我公司100万元,但剩余的100万元一直未能支付。后赵又称质押物仍在煤场仓库存放,经我公司、经侦和赵某柱一起到达煤场达成过磅协议后,于2012年12月3日对赵某柱声称的质押物在煤场磅房过磅,得出质量为共计342.72吨,但赵某柱与我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批量产品典当合同》中是以3600吨冶金焦作为质押物。因此直接证明了赵某柱在与我公司正常续期期间,隐瞒事实,将已质押给我公司的货物卖出,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致无法偿还我公司的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公司申请经侦将案件上报检察院,对赵某柱实行批捕,并将上报后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赵某柱本人。后赵某柱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分两次将剩余100万元归还给我公司。

自此,我公司终于收回全部借款本金,但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今的息费约188万元仍未能收回。因此,我公司就归还息费事宜再次与赵某柱协商并达成协议:我公司对所欠息费予以减免至50万元,赵某柱则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此款。经过多次催告,赵某柱仍拒绝偿还借款,我公司遂于2017年1月17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区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因赵某柱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其名下确无财产,遂要求我们等待发现其财产线索时再继续执行。


【经验教训】

1、业务中过于相信对方,致使资金回笼时间过长。本案中赵某柱是我公司的老客户,之前的业务均按时还本付息。因此,在其不再与我公司续当,并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我公司一再相信其承诺,没有处置质押物,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状态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多。直至发现赵某柱私自卖出质押物,才知道受骗,遂立刻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下,赵某柱才将借款本金偿还。因此,在以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对方不再续当,并无力偿还借款时,不要过分相信对方承诺,必要时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自身利益。

2、动产质押业务,一定要转移占有,将质押物牢牢抓在自己手中。本案中,虽然A煤炭公司与我公司及某仓储公司签订了货权转移合同,约定将其质押物转移给我公司控制并占有,但质押物并未移库。在出现A煤炭公司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规定,我公司虽然有权处置抵押物,但根据煤场的出库规定,所有的出库手续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我公司作为质权人,无权自行处置质押物。因此,在以后做动产质押业务时,一定要转移占有,将质押物转移到公司自己所有的仓库或租赁的仓库,一旦出现绝当,我公司可以自行处置质押物。

3、在运用法律维权面临阻碍时,要努力利用各种渠道、寻求多方帮助。本案中,我公司发现赵某柱诈骗事实,遂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但却被告知赵某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为由迟迟不予立案。在此情况下,我公司董事长决定将此情况反映给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对市公安局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院的“关注”下,经侦办案人员对赵某柱进行立案侦查。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赵某柱才分数次将借款本金归还于我公司。因此,在日后进行维权时要尽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我方所在地对我方有利的司法机关,提高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