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为啥赢了官司还叫苦?

发布时间:2008-08-13 点击数:2080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本市不少典当行相继发生客户将住房抵押给典当行,取得款项从事投资,而投资失败后,既无力赎回住房,又拒绝支付抵押利息。而有关“惟一住房”的诉讼,典当行即便赢了官司也难以卖房,令相关人士叫苦不迭。

  抵押房成“空中楼阁”

  从事IT行业的金女士以静安区一套高档住宅作为抵押品,拿到了100万元典当款。然而钱款到手后,金女士投资的行业却并没有产生预期的高额回报。金女士为了躲债,再也没有露过脸,典当行原本以为将住房拍卖套现就可以解决问题。孰料这套住房系金女士的“惟一住房”,法院不同意变卖。这样一来,典当行所拥有的房子却成了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而金女士则以避而不见为手段,将此事从2005年12月拖延至今。现在所欠的应还利息已达18.6万元。

  从事金融投资的吴先生以彭浦地区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贷了40万元。因股票大跌,吴先生账面出现巨大亏损。按理说,典当行只需援引相关法规,将房屋变卖即可,多余钱款返还当事人。然而,吴先生的住房也是“惟一住房”,变卖后全家人就无处居住。典当行提出变卖抵押房,为其购买新的住房的建议,被吴先生屡次拒绝。于是,这套房屋也就成了悬在空中的楼阁。名义上属典当行,而典当行既无法利用,也无法处分。

  “融资小路”遭遇困境

  据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福亨介绍,我国典当行业自1987年恢复以来,经过20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至今已达3000多家,2007年度共计典当放贷总额1000多亿元,其中上海地区就达130亿元。如果说,银行是一条“融资大路”的话,那么典当是一条“融资小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市场的需求。

  典当行业内人士认为,典当行是帮助企业或者个人解决融资困难的拾遗补缺行业,是有效抑制地下高利贷的合法机构。典当行虽经政府“特许”可收取典当费用,但本身的经营行为属于高风险行业。目前在典当业务中,房地产典当占了近60%,但典当行业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已有不少典当企业“困”于房产典当案件,造成借出去的钱款收不回来。而典当行在民事上又难以追索抵押变现责任,于是形成借款人事实上的“无成本”欺诈。而相同的情形,如果发生在银行身上,则不会产生“惟一房产”的困扰,该收的收,该变卖的变卖。

  如何不失法律底线

  针对典当行的房产难题,有关部门日前向典当行的主管部门市经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典当行业加强对抵押房产的审查,规范典当行业的职业行为,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若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屋系其惟一的住房,则难以行使抵押权。其借款的安全性必将受到影响。”但典当行业的人士认为,典当行根本没有能力实施这种审查。

  如何既维护抵押户“基本生存权”,又保障维护典当企业的合法债权?有关人士认为,2005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是对2004年11月“惟一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或抵押”的“司法解释”的修正,明确了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以惟一住房抵押借款的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抵押房屋。这种方式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又使债权人得以实现合法债权,而又不失法律原则底线。(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