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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国典当概况

发布时间:2009-01-08 点击数:2661
马来西亚典当业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的中型国家,国土面积32.9%万多平方千米,现有人口约2000万。该国资源丰富,不但工农业比较发达,而且典当业也在民间金融业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1.多变的典当法规
    马来西亚是有典当立法的国家之一,且历史十分悠久。然而,由于该国历史上曾沦为英国殖民地的缘故,马来西亚的典当法律长期以来均沿用英国模式。另因国家久经地理伸缩、政治分合之故,其典当法规沧桑多变。马来半岛早在公元初就有一些文明古国,16世纪初葡萄牙、荷兰殖民主义者相继入侵马来亚。1862年,现西马的槟榔屿、马六甲和新加坡合并组成英国海峡殖民地;而现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原属文莱,1888年两地也沦为英国殖民地。
    在殖民地时期,该国最早的典当法规是《海峡殖民地当商法令》,距今已有百多年历史。进入20世纪后,随着马来亚全境都被英国殖民占领,该国的典当法规又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的变化。
    1910年,位于西马的吉兰丹制定了本州自己的《当商法令》,以后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和东马的沙巴、沙捞越两州,亦相继出台了各自的《当商法令》。二次大战时,日本占领了马来亚、沙巴和沙捞越,战后英国则又恢复了其殖民统治,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对该国的典当法规造成了深远影响。
    1948年2月,马来亚联合邦成立,为了加强对全国典当业的有效监管,政府很快制定了一部《联合邦州政府当商法令》。另外,1956年联合邦成员丁加奴州也颁布实施了一部本州的《当商法令》。1963年9月,马来亚联合邦同新加坡、沙巴、沙捞越组成马来西亚,后新加坡于1965年8月退出。这样,马来西亚具备了全国统一典当法律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
    20世纪70年代初期,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全国性典当法律--《1972年当商法令》,共计7章49条,并于1973年1月2日正式实施。该法令同时宣布:"旧的联合邦各州法令一概废除"。但在第48条中又特别规定:"在新旧当商法令调换的过渡期间,第47条文下取消的法令与此法令同样有效。在此当商法令实施前、以旧法令发出的训令、指示、命令和条例一律有效直到满期为止。"除此7章49条的规定外,该法还浓缩各条内容,选其精华部分,附带制定了一部《当商规则》,共计14条,并公布了五张全国统一的典当业务表格,即格式合同样本,供各家典当行一并遵行。
    10年后即1982年,马来西亚国会又对这项典当法令进行了部分修正,共涉及10条的内容,主要是典当商开业许可、典当经营记录、当票内容、典当利息、死当物处理等,其余内容未做大的更动,至此,具有悠久历史的马来西亚典当立法,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它对马来西亚典当业的兴旺,起到厂积极的促进作用。
2.严格的入市条件
    依据国家的典当法律,马来西亚的13个州和首都联邦直辖区的典当业统一由中央政府所属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负责监管该部部长有权决定在哪些地域内允许批设典当行;或不提出任何解释就撤销已获批准的任何一家典当行的开业申请;还可以随时委仟执照审核官员与当商检查官员依法进行具体监管工作。 在当商个人资质方面,《当商法令》第8条规定:"除非出示由县区内副总警监或更高警官的签署证件,证明他是个良好公民,否则执照署官员不能发出执照予任何人。"这表明,典当行老板必须品行端正、没有前科,并由警察机构权威人士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方才具备申请开业从事典当的起码资质条件。
    在典当行资本金方面,政府一般要求达到的下限为200万元马币(即林吉特),约合450万元人民币。而且,即使一名典当行老板再申请开一家分支机构,也必须缴纳200万元马币注册资本金,单独申领一张营业执照。实际上,在政府眼中,这只是同一典当商号下的两个独立法人,而典当行老板内部怎样看待则是另一码事。总之,马来西亚《当商法令》允许一人分别开设多家典当行,只要你具备良好公民的条件、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金,便可以提出成为典当商的申请。
不过,马来西亚政府对于典当业的市场准入却还有以下二点独特的规定。
其一。实行当商申请担保制度。《当商法令》第9条第2款(B)规定:"除非执业当商提出2名被礼申官员认为合格的担保人保证该当商诚意遵守此法令并按期付清应缴纳之码金及以现款或以下不动产作为抵押或其他方式使礼申官员认为适当,否则不能发出礼申,上述2名担保人须签名于指定的表格上。"在这里,政府要求典当行业申请人必须具有2名有效的担保人,同时做出货币或不动产抵押担保,才能成为获准持照的执业当商。
其二,实行当商经营权投标制度。《当商法令》第9条第2款(A)和第10条第1款分别规定:当商营业执照不容许"超过3年的有效期";3年后若继续经营,"要求以规定表格投标,使获得执照权利。"即是说,典当行从业许可证有效期3年,营业执照届满时,任何当商无一例外的都必须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开拍投标活动,并以政府接受的高价位胜出,才能获得一张有效期3年的新营业执照。这显然是马来西亚的一项特色发明,它将典当行的经营权完全市场化运作了。
3.宽松的经营环境
    马来西亚全国共有400多家典当行,技人口比例计算,平均不到5万人就有一家,可见人均占有量较大。
    该国的典当行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马来西亚华人经营的典当行,另一种是多为银行附设开立的回教当铺。从数量上看,华人典当行远远超过回教当铺,占有相当大的优势,几乎控制了该国的典当市场份额,但回教当铺却具备较浓厚的政府色彩,往往能够得到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的有力支持,因为回教即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的国教,全国约有50%的人信奉回教。如1998年11月24日,马来西亚政府财政部曾拨款2000万元马币、约合4350万元人民币给大马回教经济发展基金局,用于落实该局实施的"全国回教当铺先驱计划",支持马来西亚国内典当业的整体发展。对此,该局负责人当时曾指出: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面临财务困难的马来西亚商家们,不妨去回教当铺典当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以期迅速变现,解燃眉之急。
    相比之下,华人典当行虽鲜有政府资金支持的机会,但政府有关法律却允许这些典当行负债经营。例如,典当行可以从备类金融机构贷款。在马来西亚,典当行合法运用银行贷款是件极为普通的事。一般做法为,由典当行以自有资产或在押当物作为慎权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根据典当行的经营状况等资质条件,最高技一比一的比例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即以典当行注册资本金的100%行贷。在这里,典当行将当户质押在当铺中的当物再转押给银行,属于借鸡生蛋之举,可谓一举两得。即获得了经营上的资金支持,提升了典当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又充分利用了在押当物担保功能,扩大了其运营空间,的确是十分聪叨的融资方式。有时,马来西亚的一些典当行,还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这当然主要取决于银企之间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特别是典当行的历年经营业绩和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马来西亚全国实行差额当息制度,依当金数额大小而不同,即当金10元马币以下,每月1分;10元至50元,每月2分;50元以上者,则为每月1.5分;并规定任何一笔当金超过10元者,均由典当行加收0.5元的手续费。1982年4月,重新修正实施的《当商法令》规定,改差额当息制度为等额当息制度,即无论每笔当金数额大小,当息一律为每月2分,但凡当金超过10元者。例须加收0.5元手续费的规定末变。与此相比,马来西亚的回教当铺则颇具公益性质,政府规定该类当铺不收任何利息,而只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慈善救济的功能显而易见。
新加坡典当业
    新加坡是东南亚小国,国土面积626.4平方千米,现有人口约310万。该国金融业发达,目前已列为仅次于伦敦、纽约和香港的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其中,位居该国民间金融业领域的典当业,经过数百年来的演进,亦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1.特殊的典当历史
    典当业在新加坡约有200年的历史。1819年,新加坡成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用租借地,从此开埠。1826年,新加坡又成为臣属英国的海峡殖民地,此时中国人开始最早大批涌入。以后又来了一些别国的人口,并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人占多数的、包括马来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的移民社会。
    据考证,典当业就是由中国移民带进新加坡的。新加坡的华人多是中国福建人后代,他们以善于经商而闻名,当年最早的一家典当行出现于1827年,所在地便是在著名的牛车水(新加坡唐人街)一带的福建街上。当时,英国殖民政府诱拐和雇佣大批华工来新加坡,从事城市、港口、道路和农业等开发工作,华人之间逐渐产生融资需求,而中国传统典当业的运营,则极大地填补了民间金融市场不足的空白,与普通民间借贷共同构成了新加坡民间金融业的整体框架。从此,19世纪的典当业在该国的华人居住区便开始红红火火地盛行起来。
    进入20世纪后,典当业在社会发展的风风雨雨中沧桑多变,早期典当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是一些新店。目前,新加坡典当行的老字号要属位子牛车水一带桥南路255号的恒发当了,它倔起于20年代、至今已有70年多的历史。另外像德兴当,也是历史较长的典当行,典当业这碗饭已吃了29年。
2.健全的典当法规
    新加坡典当业发展后,当时的英国殖民政府认为需要立法加以规范,了是在1898年通过了新加坡的第一部典当法律--《典当商法》,并决定于18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具有浓厚的英国政治和历史文化色彩,它以英国《1872年典当商法》为蓝本,共计47条。主要内容包括典当商权利和义务,典当商开业许可,典当、赎当和死当物处理程序,典当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等。该法在20世纪中,历经1903、1912、1921、1934、1935、1936、1939、1952、1957、1959、1960、1966和1970先后13次修正,目前的1970年版本已从47条减为45条,将原先版本中的第10条和第11条,压缩合并到第9条的内容中,但其他基本内容未做更多的改动。
    在这13次修正过程中,唯有1957、1960和1970年这三次的幅度最大。如在1970年版本中,对典当商开业许可部分有不小的修正。原光第7条(1)规定:"部长可以任命典当商登记官和其他官员。"现改为设立官方认可的常设机构负责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
3.繁荣的典当市场
    迄今为止,新加坡典当业已经历了近200年的风风雨雨,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变化,它始终生息不灭。作为民间金融产业,尽管典当业是一个小行业,然而,它深深值根于总有需求的一部分大众之间,加上不同时期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因而,新加坡典当业闯出了一条自己的路子,在国内乃至整东南亚地区,都形成了一个十分繁荣兴旺的典当市场。
    第一,生意逐年发达。据统汁,整个20世纪,新加坡典当行的数量始终处广不断增加的态势,从40年代以来,只有5家典当行先后倒闭,其中3家属于经营不善关门,而2家则因专业人才奇缺难以为继。
    另从1989一1998年这10年的典当业发展史来看,新加坡典当业-直在走上坡路,即使是在1997年开始后的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亦未受太大影响。10年来,新加坡典当市场不断扩大公众向典当行的质押贷款次数逐年递增,这可从新加坡全国典当行累计发放的当金数额上清晰无误地反映出来。如1998年是11.6亿新元,比1989年的6.79亿新元增长了70.81%,分别约合56.56亿元人民币和33.65亿元人民币,增长幅度十分明显,它直接反映了新加坡民间融资体系中健全供求关系的存在和全社会典当市场容量的可观。据悉,1998年新加坡全国共发生250万典当人次,直逼全国人口310万大关,约合平均每1.24个人即典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