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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与寄售

发布时间:2010-05-12 点击数:3452

 

典当与寄售从词义和我国现时颁布的法律法规上理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典当是一种特许的货币交易行为,典当公司组建或经营设有前置条件,也就是必须接受国家颁布《典当管理办法》之中条款的调整和制约。寄售是一般物品交易行为,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将物品放在寄售行,待寄售行将物品变卖后再结算付款的过程称为寄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错误的理解为寄售行就是当铺,当铺也就是典当行。 

随即地方市场出现了寄售行悬挂“典当”字样,大量经营典当业务,有的寄售行甚至不讲经营范围,不论手续齐全,不问偷窃物品来源,有的对外以办寄售行的名义,实为牟取暴利放高利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从而造成市民经常发生摩托车被偷和私人住宅被盗的不稳定现象。 

由此可见,鉴别和区分典当与寄售的含义,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乃至让我们重新认识典当与寄售市场急待整治的重要性。

下面就我近几年来典当工作的实践,浅谈一下典当与寄售,顺便提一点建议,仅供各级领导和各界同仁参考。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售行暨调剂商行

寄售(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售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售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售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售行通过商品寄售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售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售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售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售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售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售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售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售、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高利贷,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南京典当行业协会)